深度参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联信数科最新资讯与行业洞察
山东:推出建筑业中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助建惠企贷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筑业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大对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支持力度,山东推出“助建惠企贷”金融产品。 《通知》明确,对全省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实施5年不低于1000亿元信贷资金支持计划,缓解全省建筑业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对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绿色低碳领域,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和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建筑业中小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山东推出建筑业中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助建惠企贷”,各农商银行向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服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提供用于满足企业支付设备款、材料款、劳务费、租赁费等相关款项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助建惠企贷”产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信用、保证、抵质押等,原则上对500万元(含)以下贷款可采用信用、“家庭亲情贷”等方式,对优质企业办理的信用贷款,可视情况适当提高额度;对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可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同时,结合建筑业中小微企业缴存保证金方面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银行保函业务。对建筑业从业人员通过“新市民系列贷”等产品满足其在就业、消费、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的融资需求。 《通知》要求,在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各农商银行可根据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合作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实行优惠利率。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信贷政策,以及“专精特新贷”“创业担保贷”“人才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政策性产品,加大对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同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建筑业中小微企业贷款,各农商银行要开辟办贷“绿色通道”,精简办贷资料和流程,并限时办结。对确认完成授信业务的企业,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办理放款,并按规定做好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信用贷款1~2个工作日办结,保证贷款2~3个工作日办结,抵押贷款3~5个工作日办结,质押贷款1~3个工作日办结,解决企业急需急盼。 《通知》称,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协调本地农商银行制定金融支持建筑业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指导政策,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财政奖励等方面对建筑业中小微企业信贷给予优惠;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筛选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并推送给本地农商银行。各农商银行要联合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开立单位账户(含结算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公积金账户等)、存款贷款、代理缴费、代发工资、理财等方面积极提供一揽子金融便利服务。 来源:齐鲁网
2023-01-03
“乡振通”平台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2月14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公布了2022年度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临沂市共9家平台入选,“乡振通”平台成功上榜!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融资、咨询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省级服务平台,旨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审核认定较为严格,一是必须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二是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三是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四是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五是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六是在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融资服务、咨询服务等领域业绩突出、特色鲜明。 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暨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简称“乡振通”平台)是临沂“金改试验区”综合信息服务载体、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临沂站,立足于解决引起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等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金融服务、数据服务、政策服务等一体化综合服务。截至11月30日,全市98家金融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平台,发布金融产品965个,累计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41717家次融资服务,融资总金额212.6亿元,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自临沂“金改试验区”获批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乡振通”平台功能不断完善,服务成效进一步凸显,成为临沂市金融创新、数字创新、信用创新的重点工程,获批省大数据局2022年度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典型案例、省工信厅2022年度山东省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和省级首版次高端软件等奖项荣誉,被《新华财经》《齐鲁周刊》《香港商报》《大众日报》等20余家权威媒体进行专题报道。下一步,平台将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引领带动作用,坚持服务小微、助力“三农”的发展理念,进一步集聚区域优势资源,加快推动创新服务产品的落地应用,为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2023-01-0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2022年12月2日)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深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遵循发展规律,创新制度安排。充分认识和把握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基本规律,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在实践中完善,在探索中发展,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励创新创业创造,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 ——强化优质供给,促进合规流通。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推动数据要素供给调整优化,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实现数据流通全过程动态管理,在合规流通使用中激活数据价值。 ——完善治理体系,保障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把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数据风险,形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国内与国际统筹的数据要素治理结构。 ——深化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双边多边协商,推进建立互利互惠的规则等制度安排。鼓励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与合作的新途径新模式。 二、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结合数据要素特性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三)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审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 (四)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 (五)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政府部门履职可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但须约定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六)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信息数据,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单位使用。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七)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依法依规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机制。在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时,推动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同步转移。 三、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八)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强化市场主体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结合数据流通范围、影响程度、潜在风险,区分使用场景和用途用量,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促进数据整合互通和互操作。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鼓励探索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技术、标准、方案。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和监管,严厉打击黑市交易,取缔数据流通非法产业。建立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九)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加强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设计,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推进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促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十)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在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大力培育贴近业务需求的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鼓励多种所有制数据商共同发展、平等竞争。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十一)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坚持开放发展,推动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支持外资依法依规进入开放领域,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化市场。针对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统筹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护,探索建立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数据跨境传输、外资并购等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按照对等原则,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保障数据用于合法用途,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探索构建多渠道、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反对数据霸权和数据保护主义,有效应对数据领域“长臂管辖”。 四、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顺应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十二)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结合数据要素特征,优化分配结构,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十三)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机制,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允许并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有力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挑战。不断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防止和依法依规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问题。统筹使用多渠道资金资源,开展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整体数字素养,着力消除不同区域间、人群间数字鸿沟,增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五、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 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 (十四)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指导各方履行数据要素流通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依法依规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法依规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 (十五)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坚持“宽进严管”原则,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环节,推动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有规可循、有序发展、安全可控。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开展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和服务,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维护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加快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及数据要素管理规范贯彻执行工作,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完善元数据管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价值评估等标准体系。 六、保障措施 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强化任务落实,创新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在制度建设、技术路径、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创新内部数据合规管理体系,不断探索完善数据基础制度。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整体工作统筹,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改革力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举措,细化任务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十九)积极鼓励试验探索。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发挥好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和产业应用创新。采用“揭榜挂帅”方式,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行业加快突破数据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探索完善数据要素产权、定价、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的政策标准和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积极作用。 (二十)稳步推进制度建设。围绕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加强数据产权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跨境传输、争议解决等理论研究和立法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基础制度构建实现新突破。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对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不断丰富完善。 来源:新华社
2022-12-30
山东临沂:信用信息赋能 助力破解融资难
近年来,临沂市以推进“信易贷”工作和国家级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搭建运营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简称“乡振通”平台),充分挖掘信用信息数据价值,聚焦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难题,构建数据采集、银企对接、多元增信、信用服务一体化服务模式,创新优化信用融资模式,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三农”信贷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研发两大数据采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协同共享 一是研发“临沂市金融大数据枢纽系统”,实现与市场监管、发改、工信、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单位对接联通,归集共享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截至11月底,成功归集44个数源单位、539个涉企数据项。二是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采集系统”。面向县区归集处理、清洗、分析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制定数据采集标准,赴县区进行数据调研和采集。截至11月底,已归集12个县区、175个数据项,覆盖5.38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信息协同共享。两大数据采集系统均部署于临沂市大数据局电子政务外网行政服务领域,面向金融机构提供政务专线接口服务,省内首次实现政务数据通过接口模式直达金融机构风控模型,为金融机构贷前准入、授信额度测算、风险防控等业务提供数据支撑,累计为农商行、临商银行、市融资担保集团等机构提供接口查询402399次。 建设一个金融服务平台,畅通政银企信息对接渠道 建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金融超市、征信查询、特色专区、政策服务、银企对接服务专区等功能板块。金融机构入驻平台,可在线发布金融产品,依授权查询信用报告,在线受理贷款、担保等业务申请。融资主体注册登录平台,可提交融资需求或从金融超市选择推荐金融产品,申办普惠金融政策等。平台客服按照“7×24”服务原则,对每项业务申请进行全流程跟踪服务。截至11月底,全市已有49家金融机构、5家担保机构、43家保险机构和1家小额贷款公司入驻平台,上线965个金融产品,在线受理融资申请,对接发放贷款41717笔、金额212.6亿元。其中,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27485笔、金额64.19亿元。 创新多元增信模式,推动信用分析广泛应用 一是担保增信。平台联合临沂市融资担保集团创新推出“融信担”信用担保产品,推动“纯信用、纯线上、低利率、大数据风控”的信用金融新模式服务全市中小微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融信担”产品依托“乡振通”平台工商登记、社保缴纳、违法失信等14项关键信息,通过模型分析技术对企业主体进行精准画像和风险评估,构建“企业线上申请-平台风控评估额度-担保集团担保-金融机构授信”的服务模式,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纯信用金融产品“融信担”,费率降至年化0.5%。截至11月底,“融信担”累计完成授信360笔、授信金额3.35亿元。二是数据增信。通过API接口方式为临沂农商行“沂蒙云贷”提供工商信息、农产品价格、不动产等数据接口服务,实现政务数据直达金融机构风控模型,累计提供接口查询402399次。与恒丰银行、青岛银行等联合建模,联合开发面向商贸企业、物流企业和木业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三是信用增信。依托沂水县、兰陵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同时,与建设银行等联合开发惠农支农信贷、担保产品,有效提升农村金融的覆盖面和可得性。四是增信报告。通过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建档和信用评价,推出信用报告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标准版、定制版、专业版三个版本的信用报告,从企业发展、司法风险、经营风险、经营状况等7个方面41个维度为融资主体进行增信,累计提供信用报告查询10306份。 运用大数据思维和手段,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借助大数据技术,信用数据关联分析、数学建模等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景画像”,输出信用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金融授信、企业投融资等提供更为系统、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为客户决策和高质量发展实施提供更为全面、可靠的实时跟踪,为联合奖惩提供数据支撑,同时也助力联合奖惩的实施、落地,提高信用行业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推动信用产品在金融、数据和信用领域的落地应用,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创造条件。 来源:中宏网
2022-12-29
市场监管总局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和市场竞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 提醒告诫书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同时,对广大生产经营者提出自查和整改要求,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线索,推动社会共治。 据介绍,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部署各地开展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重点检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以下为《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全文: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人民网
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