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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4项信用承诺案例获评全国信用承诺优秀及特色案例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信用承诺制度实践创新,加强和创新信用承诺制应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5月11日,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社主办的“信用承诺实践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全国现场会”在浙江省宁波市隆重召开。会上发布了2023年全国信用承诺实践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优秀案例及特色案例征集活动评选结果,我省选送的济南市、荣成市、龙口市3个案例成功入选全国优秀案例,德州市案例成功入选全国特色案例,数量居全国前三。 本次评选活动,全国有关部门、单位共报送案例398个,按照行政监督类、审批服务类、惠民便企类、基层治理及其他类五个主题,通过案例初评、网络公众投票、地方投票及专家投票等方式,分别评选出优秀案例40个、特色案例20个。省发展改革委、省社会信用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广泛征集筛选报送有地方特色的信用承诺典型案例,其中《济南市创新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审联验”模式 实现“承诺-践诺”闭环管理》《山东龙口:“审监执信”助力“放管服”改革》和《荣成市:用信用构建善治乡村》3个案例成功获评全国信用承诺优秀案例,《用“信用承诺”点亮“极速办事” 德州市打造信用审批“智慧样本”》获选全国信用承诺特色案例。 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要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方式。信用承诺制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山东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我省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以信用承诺为主线,将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嵌入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各领域、各环节,积极构建新型差异化监管机制。截至目前,已累计归集信用承诺信息1亿余条,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信用保障。下一步,我省将持续完善和创新信用承诺制应用,加快构建事前承诺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不断擦亮“信用山东”金字招牌。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金信用处
2023-05-25
交通运输信用工作交流推进会召开 扎实推进信用交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交通运输信用工作交流推进会上获悉,今年信用交通工作将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深化拓展“信用交通省”建设为载体,强化信用与业务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归集共享和分析应用能力,持续推进信用文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据悉,《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正在加快制定,该规定将明确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夯实信用工作法治基础。 会议提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信用工作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协同联动,实化工作抓手,完善交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化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提高数据质量,增强信用信息归集力度。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信用承诺、信易+等方面入手,寻找“小切口”,做好信用与业务深度融合“大文章”。 今年,信用交通文化建设将持续推进,丰富拓展宣传渠道,深入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培树诚信品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行业诚实守信意识。 来源:中国水运报
2023-05-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厅函〔2023〕124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新征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一、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一)开展相关研究,加快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开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机制研究。 (二)完成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基础上完成编制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进一步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推进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中的规范性和引领性作用。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和信用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做好与相关规定的衔接。推动建立燃气、建筑工程质量等重点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符合行业特征的评价标准。探索研究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二、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数据基础与系统功能调研。从链接通畅、数据可信、运行有效、安全可靠等方面调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用管理数据基础与现有系统功能,了解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平台建设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构建打通部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用数据归集、共享的路径与方案。 (五)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归集、共享功能。适时选取部分省、市、县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归集、共享试点工作。 (六)逐步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已有监管平台的信用数据统筹,逐步形成标准统一、互通共享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推动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提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信用信息的归集效率,推动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与部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归集与共享。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开。明确信用信息归集的权责划分,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规范信用信息的认定和修复,持续提高数据质量。 三、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七)持续提升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能力。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用好信用手段,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 (八)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任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继续做好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工作。研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等数据共享、信用修复和信用数据应用方案。 (九)推进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能力。依法依规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路径,研究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发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作用,统筹推进缴存企业融资增信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优化信用信息服务,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保险、担保等领域的应用,探索通过与信息使用方联合建模等方式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信用自律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记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督促会员企业守信合法经营、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 四、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十一)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强化信用赋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创新质量监管方式,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提升监管效能的有关部署,积极探索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规范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十二)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有关部署,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探索建立燃气、建筑工程质量等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 (十三)利用新技术成果提高智慧监管能力。加强信用数据共享,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信用风险隐患,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大兴调查研究。善于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调查研究,不断提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 (十五)加强智库建设。加快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智库建设,吸收高校、科研院所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专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政策研究和创新应用提供智力支持。 (十六)注重总结宣传。在2022年征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案例的基础上,梳理总结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在改善营商环境、惠民便企、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文化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支持新闻媒体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氛围。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2023-05-22
国家发改委就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征求意见 专家建议 用信用评价机制压实餐饮企业责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八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落实落细,包括严格明码标价、推行明白标量、减少宴会餐饮浪费、完善用餐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节俭风尚、持续宣传引导、加强督促指导等。 多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就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深入推动我国餐饮行业多元治理、有效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节约的食品消费方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道德风尚,切实维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行为规范更加明确 合规激励效果更好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到,目前我国餐饮企业近1400万家,其中2022年新增注册企业超过200万家。对于如此庞大的商家主体,又该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推行明白标量,减少餐饮浪费,这些要求均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法律依据,是对餐饮企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提醒、警示与划线。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餐饮企业,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反食品浪费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说。 在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看来,餐饮企业是反餐饮浪费的重要主体,在防止食品浪费方面需要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义务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食品浪费,包括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时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等。此次《征求意见稿》实则针对规模用餐及其餐饮服务经营者进一步重申并细化了相关举措,这使得相关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履行反食品浪费法时有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范。例如,法律规定的“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为宴会菜品允许消费者选择不同规格、分量。 “对于商家来说,反食品浪费已从社会责任上升至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商家需要将反食品浪费的举措要求纳入其合规管理。除了违规处罚,合规激励更有助于提升商家积极性。这既包括政府在制度配套时考虑反食品浪费的执行情况,如信用监管;也包括发挥市场力量,如政府的公务接待和消费者的宴会选择,优先考虑在反食品浪费方面卓有成效的餐饮企业。”孙娟娟说。 席月民提出,《征求意见稿》重点呼应了反食品浪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执法实践需求,这些内容对餐饮企业、餐饮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主体提出了一系列反食品浪费要求,做到重点突出、正面引导与反面划线相结合。 “在反食品浪费执法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餐饮浪费行为,商家如何举证证明,如何解决有关争议等,这些问题都是执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已经作出细致规定,《征求意见稿》没必要进行重复规定。”席月民说,如何从根本上转变餐饮企业和消费者不良的思想观念、消费方式、消费习惯,积极开展经营者和消费者教育,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真正养成勤俭节约、保护环境的美德与习惯,真正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是未来需要重点注意解决的问题。 在他看来,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其难点在于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餐饮企业的关系,把政府引导、部门监督与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做到单位主责、人人有责。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浪费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那么该如何建立奖惩机制和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又该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呢? 对此,孙娟娟提出,从现有的消费情况来看,餐饮环节的食品浪费现象依旧存在,如违规设置最低消费屡禁不止。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试图通过更为明细的举措来督促包括餐饮服务者在内的各类商家加大执行力度。宴会套餐、单桌1500元以上(不含酒水)的场景细化也为商家的合规管理和政府的监督检查提供了更为明细的标准。 “诚然,这增加了商家的合规管理成本,但与可能出现的1499元套餐的规避行为相比,提供多元菜品选择、注重菜品质量提升,更迎合当前日益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的消费需求。”孙娟娟说。 席月民则认为,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和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对依法预防和减少餐饮浪费行为具有重要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其中,奖励需要在奖项设定、评奖程序、评奖标准、评奖决定以及颁奖等方面出台具体细则,惩罚则需要在责任认定、处罚程序、处罚标准、处罚决定、处罚救济等方面给出明确依据,奖惩机制可以是一体的,也可以是分开的,其关键在于奖励是否具有吸引力,惩罚是否具有威慑力。 “反食品浪费的监管体制是多头型监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等都具有一定监管权力,在北京、河北、山东等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实践中避免多头重复的奖励和处罚至关重要。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中,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引入第三方主体评价机制更为重要。在社会监督体系方面,把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举报制度落到实处是关键,在这一方面,应积极鼓励和保护实名举报。”席月民说。 宣传普及营养知识 树立绿色消费理念 反对食品浪费,除了商家外,其他主体也应该积极作为。 孙娟娟说:“消费者的选择对商家的行为影响具有市场指向性,即所谓的用脚投票。因此,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了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理念影响行为选择,但理念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因此,法律提及的防止食品浪费知识、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勤俭节约的习惯养成以及科学的饮食习惯,都可以通过食育的系统化来助力个体自小形成文明、健康、理性和绿色的消费理念。” 席月民也认同消费者在反食品浪费中的重要作用。“消费者要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在日常饮食消费中爱惜粮食、按需取餐,避免舌尖上的浪费。在公务接待用餐中,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标准,坚决摈弃爱面子、搞排场等接待陋习,自觉执行预算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公款吃喝浪费现象。”席月民说。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成升魁补充道,反对餐饮浪费务必形成社会氛围,学校要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习惯,各个行业也要制定与之相关的措施来抑制餐饮浪费。 来源:法制日报
2023-05-15
权威解读:被限制高消费,是否需要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那么,被限制高消费对个人的信用信息是否有影响,是否需要修复? 对此,首先要明白何为失信信息。该《办法》指出,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办法》第四条第2款还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执行领域,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所以,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必须要弄清楚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区别。概括而言,二者在适用条件、采取的措施和退出机制上不同,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简单来说,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均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此可见,只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单纯的被限制高消费并不会导致信用“破损”,从而也就不存在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问题。
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