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参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联信数科最新资讯与行业洞察
创新城市信用分互认共享 实现跨区域信用畅行
个人信用是构建社会信用的基础,如何更好地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已成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焦点。近年来,各地分分探索城市个人信用分。自2015年以来,在国家信用城市示范创建工作的推动下,国内逐渐兴起了城市“信用分”的概念,个人信用分的覆盖率也成为了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硬指标。 截至目前,全国超50座城市多地推出/规划推出城市“信用分”,如苏州“桂花分”、杭州“钱江分”、厦门“白鹭分”、宿迁“西楚分”、威海“海贝分”、福州“茉莉分”、无锡“诚信阿福分”、郑州“商鼎分”、海南“金椰分”等等。 “百花齐放”的城市个人“信用分” 城市个人信用分是推进城市个人诚信建设,是打造信用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直观展现市民诚实守信情况的有效载体。目前,已有多地推出城市“信用分”工程,助推信用社会构建。 各地城市“信用分”工程有着符合当地发展情况的评分模型,评分模型大致基于基础信息、稳定信息、品德信息、资产信息、其他信息等维度,根据户籍、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社保缴纳情况等不同种类数百个评分指标项,对个人进行大数据分析,形成个人信用画像。 个人信用分的核心在于应用场景。目前,国内城市开发的个人信用分在应用场景方面主要为旅游、教育、医疗、金融、行政服务等领域。包括像日常所需的共享自行车免押使用、热门景点免排队信用购票以及市政服务等。通过个人信用分可以省去很多冗杂审核操作,极大地便利了民众日常生活。 同时,各城市定期更新本城市市民信用分对应的评分模型框架、分数档次信息、分数分布情况。应用场景边界不断拓宽,应用场景逐渐丰富。 各城市个人“信用分”一览 个人“信用分”跨区域互认 城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基本单元,也是体系运行的基本单位。城市“信用分”是城市居民个人信用的一个数字指标,反映了个人信用集成信息。加快实现城市信用分互认互通。有利于打破城市界限,实现信用的跨地区场景应用,更好地服务民生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年来,在不断丰富应用场景的同时,多地积极探索城市“信用分”跨城市互认体系。 杭州市针对各地城市信用分赋分规则不同、平台载体各异的情况,杭州通过创新打造平台、建立机制、强化应用,率先推出全国首个城市信用分互认互通平台,在城市信用分互认互通方面已经逐渐走出都市圈、迈向长三角、辐射全国,为市民跨城市享受信用应用场景的守信福利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城市信用分跨区域互认和应用场景互通提供杭州的“数字解决方案”。 2019年11月,杭州、湖州、嘉兴、绍兴、衢州、黄山等杭州都市圈六市签署信用建设合作机制框架协议,形成统一的信用服务标准,构建互联互通的区域信用环境; 2020年4月,杭州推出全国首个城市信用分互认互通平台,并倡导成立城市信用联盟,与厦门、宁波、郑州等多个城市建立了互认机制,实现信用激励应用场景的跨区域互通,应用场景涉及旅游、住房、租赁、公交出行等领域; 2021年12月,杭州市与安徽省阜阳市、六安市、宿州市、亳州市、黄山市、马鞍山市等六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开展跨区域交流合作,向六个城市开放城市信用分互认互通平台,支持六市搭建适合自身的信用分或信用码,共同推出更多“信用 + 互认”的惠民便企应用场景。 郑州市作为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高度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积分建设,一直以来不断探索创新。 2019年8月,由南京、杭州、武汉、苏州、郑州五地联合发起的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机制在郑州成立,依托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个人信用记录,通过各城市间个人诚信分(记录)的互通互认,探索创新信用惠民场景的异地协同应用,共享激励场景,提升守信者在更多城市生活中的获得感,旨在推动各城市之间个人诚信分和公共信用记录互通互认,促进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个人自觉的行为规范。 2022年11月,杭州、天津、三亚、海口、厦门、宁波、济南、郑州、榆林、黄石10城市发展改革委举行视频会议,会上决议通过并签署《十城市信用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明确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开展跨区域交流合作。2023年3月,“城市信用共享”服务专区正式上线,进一步扩大跨区域信用建设战略合作广度及深度。据悉,10市建立城市信用分互认共享机制。建立信用分互认转换共享规则,推动异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构建跨区域守信激励联动机制,实现信用分互认和信息共享,为各方开展信用惠民、守信联合激励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机制和数据支撑。以海口和三亚为例,简单来说就是海口、三亚居民使用金椰分可在其他八市转换为当地的信用分,享受当地的“信用+”应用场景的福利,同时,八市信用积分用户,来海口、三亚也可享受金椰分提供的信易批、信易游、信易住、信用+贷款、信用+医疗、信用+出行等10类场景200多项信用惠民服务,个人诚信积分实现跨省互认、场景共享。 此外,2020年8月,湖州、嘉兴、温州、金华四地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在嘉兴共同签署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互认互通合作协议,联合建立个人信用互认、重点场景无差别化应用、应用信息共享、合作交流等机制。 2021年12月,山东省的临沂、枣庄、济宁、菏泽市四地也共同签署了《鲁南经济圈建立个人信用积分互通互认机制的协议》,围绕区域一体化发展目标,促进鲁南四市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领域战略合作关系,推动各城市之间个人信用积分互通互认。即鲁南四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在“信用分”优秀的情况下,可享受包括政务服务、交通出行、医疗卫生、公共服务和社会化应用等领域。 伴随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发展,个人信用分将覆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着公民个人切身利益,是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城市信用分互认共享机制也成为城市信用建设与区域合作的新方向。创新创建城市“信用分”互认机制,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城市信用的应用范围,更有助于地方经济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阶段,国家鼓励突出地方需求,探寻地方信用建设新路径,多层次多领域打造信用价值实现场景。这就要求各地政府部门加快推动建立城市个人信用分机制,不断提高数据归集水平。建立跨区域统一的基础信息归集目录和标准体系,加强数据分类管理。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深入强化互联互通,并逐步扩大城市信用分互认互通平台波及范围,建立信用分换算模型,形成各地信用分合理换算标准,打通各地信用分之间的城市边界,推动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实现跨省区市信用分互通。以“信用分”互认及应用为契机,推进地方和部门在行政、社会、市场等领域拓展应用场景,探索开展各类经济园区信用建设,运用信用手段惠民便企。不断创新合作共赢,促进区域合力推进诚信建设。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 来源:源点信用
2023-04-04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 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等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 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审议“三农”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听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汇报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审议“三农”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听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汇报。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全国两会精神,会议确定了今年国务院10个方面、103项重点工作,并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会议强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分工进一步实化细化政策举措,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工作牵头部门要勇于担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抓落实的合力。要密切关注形势发展变化,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根据基层情况和反映优化完善政策。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见效。 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以上政策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宣介,积极送政策上门,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会议通过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重点任务工作方案》。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响鼓重锤持续抓好“三农”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扛起责任,落实落细粮食生产支持政策,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会议强调,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实践,是千年德政。必须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继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全面抓好政策和工作落实,紧盯薄弱地区、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要强化促发展的导向,财政支持、项目安排、帮扶政策都要紧紧围绕发展来谋划和实施。要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及早谋划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机制。 来源:新华社
2023-04-04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严重违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创新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新形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办法》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第四条 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 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应当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规定。 第五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第十五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七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十八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23-03-31
山东临沂:为外贸企业发展注入“信用动能”
日前,临沂海关为山东兴鸿源轮胎有限公司颁发了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至此,临沂市已有14家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 据了解,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由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并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通关优惠便利的制度。AEO高级认证企业是海关信用管理体系中的最高信用等级企业。目前,我国已与48个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协议,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世界首位。 “获得AEO高级认证,犹如获得了一张在全球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通行证,不仅加快了我司进出口产品在国内外的通关速度,而且帮助我们争取了更多的订单,开拓了更大的国际市场”。企业负责人宋文博介绍。 随着信用社会的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逐渐看中信用资质,获得认可的渴望度越来越高。去年以来,临沂海关与市商务局联合印发《推动临沂市创建AEO示范市工作方案》,成立跨部门的AEO认证工作专班,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培育认证,建立关地协同促进“AEO示范市”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积极开展AEO政策宣讲,筛选16家外贸企业列入年度重点培育计划库,开展22次AEO专题培训和38次“一对一”精准培育,先后6次邀请青岛海关对9家企业进行评审并获得AEO高级认证资质。 随着海关大力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临沂海关将加快AEO高级认证的步伐,通过提供精准定向培育服务,为企业解读海关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提升内控管理、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水平,使外贸企业能够最大化享受高信用企业的便利优惠,降低通关成本、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为临沂市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注入“信用动能”。 来源:齐鲁网
2023-03-31
建设符合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根本保障。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正式向社会公开。该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立法意义重大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迄今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也明显增强。加快推进全国性的社会信用立法是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立法工作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这一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是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信用体系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经过实践和理论双重考验的重要制度,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信用监管、信用奖惩等一系列成熟举措,有力支撑资源配置优化和良好营商环境构建,需要进一步加快将这些经验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立法工作有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立法工作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时代下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出系统性的论述,强调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目标。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需要实现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方式的全面变革,创新具有鲜明数字化智能化特征的治理手段。社会信用立法能够规范和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深刻融入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立法工作是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长期以来,社会信用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各行业、各领域、各地区的信用手段和信用创新大多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重要基础性制度缺少法律依据问题尤为突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出台信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是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内在逻辑。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立法进程,推动诚信理念上升为制度规范,确保信用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具备坚实立法基础 “十三五”以来,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取得突出成效,信用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1月,已有53部法律、71部行政法规专门写入了信用条款。信用立法在地方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果,上海、浙江、广东等36个省(区、市)、地级市先后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已逐步形成普遍的立法共识。 (一)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列信用条款的情况 信用理念和信用制度已逐步深入至我国现行各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据不完全统计,已有53部法律、71部行政法规专门设列信用条款,主要集中在民法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中。涵盖对诚信建设的原则性规定、强调对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信用平台建设、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等信用监管机制、实施信用奖惩等信用手段、规范金融信用建设等主要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强调诚信的制度化建设。如《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宪法相关法、社会法、行政法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中有具体体现,强调政府部门或市场主体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或商务诚信建设,强化自身诚信意识,并将其落实在日常政务工作或市场运营中。此类信用条款更多强调的是诚信原则,并无具体可实施的内容。 二是强调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行政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经济法明确要求所管辖的市场主体需建构完善的行业信用自律或管理体系,要求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律主体有责任引导或督促会员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在条款中比较明确要求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信用档案等机制,强调要做好“双公示”信息的公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奖惩等。 三是强调信用手段规范运用。目前设列信用条款的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将信用手段作为推动行业领域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加以立法规范。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各类法律中,涵盖诸如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奖惩等,或在金融领域中如《外商投资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则对征信、信用评价等具体信用产品做出明确规范。 表1我国设列信用条款的法律情况一览 (二)我国地方信用立法的基本情况 地方信用立法始于2011年《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2017年,上海市在全国范围内首创《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实现全国综合性信用立法“从零到有”的突破,为后来全国各地实施信用立法提供法律框架、基本内容、核心条款等有益借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截至2023年1月,已有36个省(区、市)、地级市出台信用地方性法规,并有部分省份已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地方信用立法已然成为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程。 表2目前我国已出台的地方信用法规(按时间先后排序) 当前,我国地方信用立法实践主要存在“小法”和“折中”两种立法模式。“小法”立法模式是指对微观领域如经济、金融领域的信用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强调信用的可量化性,认为仅需规制私权利主体履约方面的经济信用。目前《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地方的“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均为该模式。“折中”立法模式是指对私权利主体和公权力主体的履约和守法等信用行为进行规制,强调要调整私权利主体的信用问题,对公权力主体的诚信问题仅做基于价值观层面的原则性规定。目前,各地“社会信用条例”均为该立法模式。总体来看,各地信用立法可分为采用“小法”立法模式的湖北、河北“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陕西、浙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采用“折中”立法模式的上海、河南、天津、山东“社会信用条例”。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逐步深化,信用立法更加强调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已有17省10市出台社会信用条例,确保社会信用信息处理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的规则、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信用服务行业促进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信用工作有法可依。 表3地方信用立法模式比较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立法探索 2022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次向全社会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家层面信用立法的蓝本,也是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政府、行业、社会、学界等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无法可依”尴尬现状的积极尝试。该立法稿共计11章111条,涉及政务、商务、社会、司法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管理、信用奖惩、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为各地方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各领域行业主管单位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依法依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设列“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管理部门”等条款,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均受到该法的规制。厘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牵头单位和应承担的相关职责。解决了地方信用建设过程中,建设目的不统一、建设内容缺依据、牵头单位不明确、主要职责不清晰等问题。 (二)解决政商社司长期无规可循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系统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四大重点领域,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信用建设进行规制,明确了总体要求和主要领域、主要人群信用建设的基本内容。对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疑虑的政务诚信考核和司法人员诚信档案等内容进行规范,对安全生产、商贸流通、金融税务、工程交通、进出口贸易、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科研管理、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社会各界均高度关注的信用建设关键领域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进行规范,对提高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实现以应用促发展,创新信用手段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解决长期以来四大领域诚信建设没有法律依据问题。 (三)推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加速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硬基础”,在过往实践中只能以《征信业管理条例》《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为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首次系统性规范了信用信息共享这一关键问题,在总则中对信用信息共享加以明确,厘清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分类,准确赋予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细化了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处理、保存等实施细则,创新对公共信用评价的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进行规范。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在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提供了操作规范,解决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不一致、数据治理难度大等问题。 (四)确保信用产业加速创新健康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加速推进使信用服务产业得到飞速发展,近些年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信用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涌现,如从事企业征信的企查查、天眼查等,对传统的“牌照制”监管形成了巨大挑战,行业出现监管空白,“不愿管、管不到”问题比较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实现了与《征信业管理条例》有效衔接,对非金融领域以外的市场主体从事信息采集、实施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开展信用调查和信用咨询业务进行定义和规范,首次提出了“征信业务要求”等技术规则,实现征信业务的标准管理、自律管理和安全管理,对完善各类信用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实现全行业主体、全业务类别的覆盖起到关键性作用。 (五)促进信用奖惩机制规范使用。信用奖惩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地的重要抓手,也是饱受舆论争议的重要内容,主要表现在有些部门或地方奖惩边界不清、措施不明、制度泛化等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明确了信用奖惩制度实施的法律目的,规范了基本的奖惩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创新奖惩手段。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要求各行业、各地区要出台相关制度对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确保信用奖惩在行政、市场等领域实现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六)实现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有效运行。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信用立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在实践中主体权益类别不明确、缺少可以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等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首次对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投诉和复议诉讼权进行规范,并细化了权益保护的具体操作规则,为地方或行业根据自身情况条件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四、用高质量的社会信用立法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历经多年立法进程,社会信用立法从最初的“社会信用法”逐步演化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凝结了全社会的智慧结晶。建议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落深落实。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立法进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反响热烈。该法出现将解决政府、市场、学界等方面长期呼吁的“加快完善社会信用立法,解决信用建设无法可依”问题。建议抓紧把握时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意见征求进程,组织专门力量评估社会意见,加快完善意见征求稿。加强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沟通协调,统一立法共识,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进入立法规划一类项目。 (二)探索信用信息向市场合法合理开放。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成为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监测等信用业务重要的数据基础。当前,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需求正在逐步加大。建议逐步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场开放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基本程序,确保市场主体合法获取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探索信用信息交易市场建设内容,促进信用信息合法流通,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源头管理。随着信用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信用服务的业态正在不断演进,以征信业、信用评级业简单概括产业类别已显得不合时宜,传统的信用服务产业业务监管不符合当前产业的发展趋势。因此,在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同时要注重源头监管,强化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处理的管控。因此,要强调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处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义务与责任,鼓励监管部门建立数据使用的风险监测机制。 来源: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