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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辑 | 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八大信用要点”
两会”热词 加快社会信用立法,推进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 优化融资信用服务,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构建全链条信用监管,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动信用建设惠企便民 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深化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提高征信服务质量,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深化政务诚信建设,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加大诚信文化宣传,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 民进中央: 细化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管、社会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将托育机构运行全流程进行公开透明的公示,开展托育机构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许连红: 倡导家政服务公司实行员工制管理,改善其居住条件,提高社会保障福利待遇,推动家政服务行业向职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迈进;建立护工护理人员信用档案,有条件的可推出“家政服务人员信用”APP,经授权后可查看从业者的信用记录等,并实行“红黑榜”制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训。 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 适时考虑简并增值税退税种类,取消出口环节退税并实行统一留抵退税制度,将原在出口环节退付的税款改由在留抵退税环节退还企业,对纳税信用等级良好、无税务违法违规记录的实体经济企业直接退还增值税,无须再履行额外审批程序”。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缓税政策调整为免税,或针对不同规模企业分步实施免税政策,帮助实体经济尽快恢复。 推动建立国有控股、多方合力的新型企业信用评级公司,提升更高水平开放进程中信用评级国际话语权,以更客观有效的方式为全球市场提供更有声誉和公信力的信用产品及服务。 全国人大代表昝圣达: 完善监管评价要求,引导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研究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相关监管法规以及监管评价考核机制,通过调整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风险权重、将规上民企信贷增量纳入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扩大面向民企发展的信贷业务,将帮扶规上民企发展与发掘自身增长相结合,为规上民企融资创造便利条件。制定并落实金融机构尽责免责政策,打消金融机构对民企贷款的思想顾虑,真正体现国企民企一视同仁,解决敢贷愿贷问题。同时,还要做到奖罚分明,调动金融机构和人员更好服务民企的主动性。 全国人大代表张学武: 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上市,打造国际领军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是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加快发展步伐,提升核心竞争力,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一是通过上市,规范公司治理,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二是可以借力资本市场,解决资金难题,有利于企业开展产品、品牌和营销、服务创新,形成新的增长点;三是有利于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优、做强,打造农产品加工业航母,与国际企业竞争。建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确有发展前景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对有条件的企业鼓励支持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 建议国家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实体企业将适合通过“互联网+”就业的工作外包给残疾人个人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逐步将互联网居家自主就业纳入企业按比例就业的范畴,增强实体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动力,扩大残疾人就业项目源。可考虑将安置残疾人互联网自主就业与实体企业的纳税信用水平挂钩,将其作为评定信用等级、修复信用水平的额外参考因素,激励纳税企业重视互联网助残,以实现企业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全国人大代表程伟: 构建反电诈法配套政策制度体系。优化完善联动治理、数据共享、联合惩戒、申诉救济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各方责任分工。尽快出台涉诈电话号卡快速处置管理办法,加大对电信卡转售、出租用于电信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 构建互联网企业和通信行业反诈同步治理体系。将现有互联网账号通过手机号码注册和核验为主模式调整为身份证号码注册核验,解除互联网账号实名制依托手机号码实名制的现状。依法要求互联网企业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持续核验。 构建社会征信联合惩戒体系。加快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涉诈“黑名单”“灰名单”制度,形成统一的“涉诈征信惩戒库”和实名认证、反欺诈信息验证服务,向全行业全社会开放能力,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个人和单位同步开展征信惩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综合措施,形成“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格局。 全国政协委员黄东红: 加快优化顶层设计,加快出台社会信用法,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强化分类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平台,融合部门行业数据,破解条块分割局面;完善分级评价体系。设计全国统一的分级分类评价方案,制定统一转换标准,强化一盘棋格局。合理衔接违法与失信,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尽快废止与法律法规冲突、违背政策文件的信用“黑名单”或“红黑榜”,确保过惩相当;推进信用数据融合。从信息征集、加工、使用和披露等信用运转全过程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报告、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经营服务全流程入手,建立统一的信用准入、信用技术、信用安全、信用监管等标准。建立更为精准的奖惩机制和实施细则,杜绝清单外惩戒。 全国政协委员林龙安: 应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建立惩戒体系,争取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问题;加大恶意拖延、逃避执行的惩处力度;优化执行措施,建立执行协调机制,以盘活不良资产为目标,实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共赢。 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问题,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体系是不可或缺的一环。需形成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面、准确、及时的信用档案,对失信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管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李瑶: 要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大力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违诺行为;搭建政策、融资、信用、人才、法律、技术、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有效破解“急难愁盼”关键问题。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她建议政金企协同发力,通过指导、培训、整合、包装等途径解决项目荒问题;整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和数据,搭建高效实用的民企信用信息系统,解决民营企业缺信用问题;多措并举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政策实施在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市场主体之间高效贯通,务求实效。 全国政协委员张奎: 将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予以明确,将“三个统筹”和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以及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征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信用评级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明确。 全国政协委员张懿宸: 商业不动产公募REITs应当聚焦盘活问题房企的存量资产,通过隔离“问题房企”和“优质资产”,控制产品风险;适度放松对发行主体的资信要求,强化资产质量、弱化企业信用,压实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合理设置信用防火墙。 全国政协委员杨光: 要强化统筹、补足短板,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探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采取供需对接、定向培养等方式,为企业输送专技人才。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技术流”信用评价体系,为轻资产、高风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在推动东西部协同创新上,积极推动西部地区企业、科研院校与东部地区开展科技资源、技术成果供需对接;采取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园区),打造“注册在本地、孵化在异地、回流本土产业化”的“飞地孵化器”等合作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 个体工商户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面临无法清偿的大额债务时难以为继,更需要稳妥有效的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从而对个体工商户和债权人都能够形成有效制度保护,确保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稳定。就破产重整而言,应当允许个体工商户实施破产重整,并参考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破产重整程序。就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而言,对个体工商户破产中的违法违规责任人设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规则,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2023-03-10
信用管理助力推进校企合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高校作为战略科技力量的聚集地、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地、区域发展的创新源头和动力引擎,应当积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校企合作为重要支撑,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中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校企合作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高校校企合作创新能力快速提升、重大成果持续涌现,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阻碍着校企双方由“合作”向“深度合作”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高校全面服务社会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当前,在创新型产品研发的四阶段(原理、中试、生产、市场)中,高校主要服务第一阶段的原理创新,对中试、生产等阶段的技术创新支持不够;缺乏全面服务意识,对成果转化等中间环节的过程创新重视不够;在建立环环相扣、环环发力的全过程创新链方面,缺乏整体谋划与有效措施。 学科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融合程度有待进一步加深。很多校企之间的学科产业联动相对固化,产业发展对学科建设的导向引领作用不强,学科建设未能及时对接国家产业新发展、新需求,对于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学科重视不足。 开展高水平有组织科研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很多高校的科研项目与现实发展结合不够紧密,许多企业不能及时适应产业实际转方式、调结构,产业科研“两张皮”和科研“空转”现象较为突出。 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在今天的学术评价与人才评价体系中,对于成果转化的重视程度不够,重论文、轻转化等倾向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合作过程中,校企对接活动务虚较多、务实较少,合作协议内容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大量合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立足新发展阶段,高校、企业应把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为最高追求,在政府支持下,推动校企合作深度发展。 一是增强使命担当,画出理想“同心圆”。服务社会是校企合作的共同旨归,校企合作不仅仅是技术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更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高校尤其是双一流建设大学应强化使命担当,以国家战略为导向,规划并落实科技创新任务,切实担当起区域发展的创新源头和动力引擎;地方政府应积极促进科教融合、产教协同,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企业应强化自身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在承担“经济人”角色的同时,增强作为“社会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水平科技创新积极回馈社会。 二是明晰主体边界,找准合作“公约数”。校企合作是建立在高校、企业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强有力联系基础之上的,只有这些利益主体在恰当的范围内通力合作,密切联系,既不越界,又不缺位,才能顺利推动合作深度发展,最终形成一个创新资源在不同个体之间共享和整合的创新网络体系。在此过程中,高校应立足教育本位,坚决禁止违反合作原则、教学规律和教育纪律的校企合作,同时加强有组织科研,确保合作项目良性运转;企业应立足发展本位,遵循科技伦理与科研规律,与高校开展联合攻关,促进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地方政府应立足社会本位,积极扮演校企合作协调者角色,促进合作各方顺应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建立紧密的合作、沟通与联系,杜绝在双方核心利益相关事项中的“越界”行为,例如违背市场机制强制产教双方合作等。 三是构建中介平台,推动转化“加速器”。科技中介平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桥梁纽带。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科技中介平台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过程中较薄弱的一环。今后,应加强经营性、服务性科技中介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一些独立的公益类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的科技中介机构,扩大科技中介平台的总量与规模;加快科技中介平台人才队伍建设,吸纳懂经营、擅管理的科技专业人才加入科技中介平台,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必要时由政府组建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人才库,为科技中介积累人才;积极培育技术经纪人,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同时,清楚企业所需,能够将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对接,寻找成果转化机会,促进多赢局面达成。 四是完善长效机制,提升制度“驱动力”。完善评价机制,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参与的多元评价机制,健全校企融合创新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标准与信用管理体系,引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加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建设,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为专利定价提供系统、科学的指导和帮助;优化激励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激励机制,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提升创新主体积极性,增强政策激励,探索设立校地企合作专项资金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人财物保障力度;健全约束机制,合作方应就合作项目签订具有法律规范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协议约束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相应管理制度,确保合作不走过场,不做虚功。(郭学益 中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 文章来源:光明网
2023-03-1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好用好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好用好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加大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要求,部印发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2021年建立运行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目前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结合监管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就建好用好监管服务平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发挥监管在财政资金项目安排中的作用 省级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地质勘查单位诚信记录作为财政出资项目安排的重要因素。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有关财政出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等工作中,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地质勘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单位应予以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应予以禁入。 二、充分发挥监管在荣誉奖励工作中的作用 省级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评选、推荐先进单位等单位荣誉时,要对参与评选的地质勘查单位严格把关,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予以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予以禁入。在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等奖项提名,自然资源科技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等奖项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监管服务平台作用,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三、不断完善信用评价监督体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畅通地质勘查项目业主评价和社会评价渠道,准确、全面记录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的,要及时按规定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或者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未整改的,要按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好以上工作要求,细化落实措施,做好监管服务平台应用培训。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3月1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2023-03-1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落实情况,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 健全联合授信机制是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联合授信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实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 二、及时确定企业名单 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企业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负责名单统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三、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 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可寻求异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协助,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联合授信。对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各银保监局、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不断加强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四、加强联合风险防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五、压实牵头银行责任 牵头银行应当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牵头银行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改选工作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牵头银行确定前,原牵头银行仍需继续履行职责。 六、强化履职问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 七、深化银企合作 探索建立银企双方信息验证机制,由企业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其各类发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与自身融资情况进行比对核验。应当引导企业扭转“联合授信机制影响其融资规模和融资便利性”的认识,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配合。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联合授信委员会开展工作,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官方网站发布并及时更新参与联合授信的企业名单。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联合授信成员单位协议示范文本、成员单位与授信企业框架协议示范文本;组织行业专家研究联合授信额度测算问题,出台联合授信额度测算参考公式或指引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加强信息采集、报送管理,完善联合授信企业融资台账制度,动态更新企业融资信息,及时供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查询,保障联合授信机制高标准高效率运行。对于关联关系复杂、异地授信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集团,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推动联合授信工作。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联合授信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各省级银行业协会自主开发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参与信息系统开发建设。 九、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在《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发布前已成立且目前仍存续,但不符合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有关组建标准的债委会,以及经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债委会,若符合联合授信委员会组建标准,可转为联合授信委员会。当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企业其他债权人对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债委会,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 十、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若发现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将有关信息通报成员单位,通知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资产,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十一、加大政策宣传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做好联合授信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反映困难问题,推广良好经验和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向企业解读联合授信政策,争取企业的理解与配合。 十二、规范信息报送 各银保监局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商当地银行业协会重新确定企业名单。各省级银行业协会将企业名单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收集汇总后报送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银保监局应当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将联合授信开展情况上报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3年2月17日 文章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2023-03-08
山东:分级分类监管 全面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自2021年11月山东省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试点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创新突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面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制度建设科学规范 制定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等一系列文件制度,从企业属性信息、知识产权动态信息、监管信息、正向信息、社会评价等五个方面搭建了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建立了信息采集目录和管理规范,同时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情况纳入省对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和检查评议,全方位建立了科学高效、具体可行的制度体系。 二是工作机制日益完善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公开共享、信用修复等工作机制,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公示审核程序等工作流程,实现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惩戒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与省法院、省版权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广泛征集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共同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工作。 三是监管方式更加多元 推行“制度化+智能化”“标准化+信息化”融合模式,建设和管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将全省企业自动分为ABCD类,全面实行动态监管。将企业信用与知识产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推进一体化监管,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管理,126家市场主体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监管效能大幅提升。 四是基础保障全面到位 布局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7家、快速维权中心3家、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2家,商标审协中心1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了新活力。多渠道深层次宣传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组织或参加各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培训班,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