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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落实情况,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 健全联合授信机制是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联合授信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实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 二、及时确定企业名单 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企业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负责名单统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三、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 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可寻求异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协助,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联合授信。对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各银保监局、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不断加强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四、加强联合风险防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五、压实牵头银行责任 牵头银行应当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牵头银行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改选工作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牵头银行确定前,原牵头银行仍需继续履行职责。 六、强化履职问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 七、深化银企合作 探索建立银企双方信息验证机制,由企业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其各类发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与自身融资情况进行比对核验。应当引导企业扭转“联合授信机制影响其融资规模和融资便利性”的认识,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配合。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联合授信委员会开展工作,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官方网站发布并及时更新参与联合授信的企业名单。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联合授信成员单位协议示范文本、成员单位与授信企业框架协议示范文本;组织行业专家研究联合授信额度测算问题,出台联合授信额度测算参考公式或指引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加强信息采集、报送管理,完善联合授信企业融资台账制度,动态更新企业融资信息,及时供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查询,保障联合授信机制高标准高效率运行。对于关联关系复杂、异地授信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集团,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推动联合授信工作。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联合授信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各省级银行业协会自主开发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参与信息系统开发建设。 九、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在《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发布前已成立且目前仍存续,但不符合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有关组建标准的债委会,以及经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债委会,若符合联合授信委员会组建标准,可转为联合授信委员会。当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企业其他债权人对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债委会,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 十、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若发现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将有关信息通报成员单位,通知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资产,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十一、加大政策宣传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做好联合授信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反映困难问题,推广良好经验和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向企业解读联合授信政策,争取企业的理解与配合。 十二、规范信息报送 各银保监局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商当地银行业协会重新确定企业名单。各省级银行业协会将企业名单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收集汇总后报送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银保监局应当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将联合授信开展情况上报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3年2月17日 文章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2023-03-08
山东:分级分类监管 全面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自2021年11月山东省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试点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创新突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面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制度建设科学规范 制定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等一系列文件制度,从企业属性信息、知识产权动态信息、监管信息、正向信息、社会评价等五个方面搭建了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建立了信息采集目录和管理规范,同时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情况纳入省对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和检查评议,全方位建立了科学高效、具体可行的制度体系。 二是工作机制日益完善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公开共享、信用修复等工作机制,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公示审核程序等工作流程,实现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惩戒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与省法院、省版权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广泛征集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共同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工作。 三是监管方式更加多元 推行“制度化+智能化”“标准化+信息化”融合模式,建设和管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将全省企业自动分为ABCD类,全面实行动态监管。将企业信用与知识产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推进一体化监管,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管理,126家市场主体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监管效能大幅提升。 四是基础保障全面到位 布局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7家、快速维权中心3家、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2家,商标审协中心1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了新活力。多渠道深层次宣传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组织或参加各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培训班,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08
重庆市加快发展数字化信用金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重庆市加快发展数字化信用金融,建设“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一、指尖办理智能反馈,全面提升企业融资便利性 2022年3月,重庆市建成并上线“信易贷·渝惠融”平台,综合应用“重庆信易贷”APP、“重庆信易贷”微信小程序、“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等4个线上入口,打造“四有”融资服务窗口。 一是申请有额度。平台与9家银行共同建立预授信模型,秒级测算授信额度,“能不能融”“能融多少”即时反馈、心中有数。二是办理有时效。接单银行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流程。总分行管理员、系统监管员、平台客服专员“三员”督办,提升银行服务效率。例如,围绕助企纾困,上线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申报功能,系统重点督办,续贷成功率高达71.4%,平均办结时间为7天。三是拒单有原因。贷款进度通过平台和短信实时反馈,授信不通过也需详细填写原因并直接反馈企业。四是服务有监管。开设“信易贷”服务热线,受理用户投诉建议,相关线索及时转送监管部门核实办理;不定期开展用户回访,发现银行无故不主动联系企业、办单严重超期等情况,纳入平台考核并重点通报。截至目前,平台服务质效良好,回访好评率97%以上,通报整改率100%。 二、数据集成依法开放,信息金桥破解信息不对称 作为重庆市参与全国各级信用数据共享的唯一通道,“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发挥数据“上传下达”的枢纽作用,实现全市“一张网”归集信用数据,“一揽子”提供信息共享与应用服务。 一是数据全联通。平台向上接入国家信用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横向打通50余个市级单位,向下对接2000余个区县行政单位,实现了纳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和水费、电费、气费缴纳等信息的全面归集。二是主体全覆盖。除了国家要求的14类、37小项信息,重庆市创新归集项目、中标、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覆盖全市 110万企业。三是银行全通达。平台一举联通全市72家中资商业银行、超1200个普惠金融专营分支行,3000余个客户经理在平台直接接单和办理。四是信息全开放。企业主在平台可一键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并进行信息授权管理;根据主体授权,入驻银行直接享受信息查询、报告下载等公益性服务,实现了56项、2亿多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全量开放。 三、联合建模优化服务,加快发展数字化信用金融 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过程中,重庆市不断强化对信用数据的理解和挖掘,以信用数据模型支撑银行模型产生授信模型,走出一条数字化信用金融之路。 一是建立信用数据模型。提升数据治理应用能力,重点进行数据重构、关联分析和交叉验证,提高数据的真实性与可用性。例如在“三农”领域,围绕银行关注但难以获取的工资性、补贴性、经营性、财产性等四类收入情况,用补贴、农药购买明细、动植物检疫和保险信息测算经营性收入,用土地流转和确权信息测算财产性收入,形成了较为精准的收入测算模型。二是合作建模提效率。与银行联合建模并直接布置在平台,实现贷前准入筛查、贷中精准匹配、贷后风险预警等功能通过模型自动触发办理,并在“三农”领域率先实现全流程放款,即信易贷平台与银行操作系统的用户注册认证互认和融资申请、支用、还款等全流程的跨平台无感操作。三是创新开展产业链融资。针对融资困难的小微群体,结合产业场景,运用知识产权、政府补贴、科技研发等特色信用数据,与银行共同开发上线花椒贷、榨菜贷、大足五金贷、九龙坡融合创新贷等产业链融资产品,有效提高中小微主体与金融产品匹配度。截至目前,“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已有实名认证企业16万家,成功授信超23亿元,与多家银行建立模型24个,通过模型应用推动银行授信通过率从13.6%提升至24.3%,办理时间从32.2天缩减至6.8天。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02-27
山东:加强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企业信用公示等数据协同共享
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水平。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实现多部门、全领域联合监管常态化,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水平。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实现多部门、全领域联合监管常态化,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 推动监管精准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全流程数字化、信息化监管。结合企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明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加强重点领域全覆盖监管,在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生态环保、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建立全省统一的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压实监管责任。2023年年底前,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实现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生产许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归尽归”,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建立精准靶向的监管机制,实现风险动态评估和分类监管。 推动监管协同化。强化监管数据和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各类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企业信用公示等数据协同共享,强化对基层监管业务的信息化支撑。2025年年底前,基本建立集动态监测、科学分析、风险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监管体系。 推动监管智能化。加强监管执法智慧化建设,打造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山东通”移动监管功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监管工作中开展移动检查,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做到执法结果即时上传,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2025年年底前,在金融、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交通运输、耕地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等领域广泛应用智慧监管手段,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 来源:中宏网山东
2023-02-27
王伟:以制度化的信用机制推进诚信中国建设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4日在第四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主论坛上表示,当前我们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要以制度化的信用机制推进诚信中国建设,信用让市场更加有效,让政府更加有为,让社会更有活力。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发展,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和探讨,已经走出了一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道路,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非常重要的社会工程。”王伟表示,概括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呈现出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社会化以及数字化等几方面的特征。 王伟表示,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去,由于社会信用法治体系缺失、立法供给不足,导致实践远远走在前面,出现了一些有违法治精神的所谓“泛信用化”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归根到底要依靠法律保障。只有通过法律所独有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调整方式,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非法治化问题。通过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保障和维护私权利,进一步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 王伟认为,从未来发展来看,要想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需要确立一套社会信用立法体系,从而带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法治化。 一是要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法。目前,十二届和十三届全国人大都将社会信用法制定纳入立法规划,近期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拟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也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此为起点,我国将制定良好的社会信用建设基本法,立法调整范围将涵盖政商社司各个领域,重点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龙头法。 二是要制定相关的社会信用专门法。在制定社会信用基本法的前提下,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针对经济金融、信用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专门信用立法,如征信业管理立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立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立法、企业信用监管立法、政务诚信立法等,通过相关立法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三是要将诚信价值观普遍融入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按照中央要求把诚信价值观全面融入到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都应当以诚信价值观为引领,推动诚信价值观的法律化。通过一系列立法变革,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文章来源:新华信用
202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