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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立群:三个方面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1月4-5日,第四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在广州、北京双会场举办。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门立群出席论坛时表示,要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是经济活动的基本组成单元,也是体现城市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所在。受新冠疫情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我国中小微企业近年来面临较大的生存发展压力。 门立群认为,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第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打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的有效解决方案。 第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是商业银行加速数字化转型,更好适应市场变化、提高资产质量的必然要求。 第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是充分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供给中的作用,将公共数据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实现路径。 门立群介绍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信用信息归集质效双提升,新增接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社保、公积金、司法判决、商标专利等高价值信息,为提升信用信息应用服务水平夯实了数据基础。 二是一体化融资平台网络覆盖面持续扩大,已联通31个省级节点、160多个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三是信用信息共享服务量翻倍式增长。截至2022年底,一体化融资平台网络入驻金融机构2.2万家,累计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近2000万家,实现融资规模15.1万亿元,其中纯信用贷款超3万亿元。 门立群表示,要从三个方面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为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提供更有力支撑。 一是加快完善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长效机制,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全面归集、高效整合、有序流通和安全共享,持续提升信息共享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融合应用,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效能。 三是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为“总枢纽”,最大程度发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的平台合力、数据合力、服务合力,引导金融资源持续流向实体经济。
2023-01-09
重磅!连维良:全面推动信用建设与城市发展深度融合!
1月4-5日,第四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在广州、北京双会场举办。论坛以“信用筑基 引领发展——让市场更有效 让政府更有为”为主题,采取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形式,全国信用领域建设者受邀共襄盛会、共谋发展,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建言献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要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李克强总理要求,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开幕式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连维良在致辞中表示,城市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内容,最能体现信用建设“自上而下”统筹协调与“自下而上”探索创新的结合。 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进展为城市信用建设创造了良好机遇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领域创新实践,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陆续印发实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城市信用建设创造了良好机遇。 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大幅提升。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个“总枢纽”,联通46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归集1.6亿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超73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作为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窗口”,作用持续发挥,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次。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地见效。在审批服务和证明事项中,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信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步入机制化轨道。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归集共享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纳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气费等37项涉企信用信息。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向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使用。截至2022年11月末,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15.1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3.3万亿元。 社会社会诚信意识持续增强。举办网络诚信大会、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评选发布“诚信之星”,推动高校开设信用相关专业,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62个。 社会信用立法取得实质性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综合性、根本性立法,标志着信用建设全面迈入法治化轨道,为城市信用工作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城市信用建设的探索实践 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局贡献了重要经验 城市是信用探索创新最重要最活跃的载体和平台。多年来,通过城市信用监测和信用示范区建设等工作,不断推动城市信用创新建设。很多城市在“信易+”、信用监管、信用立法等方面锐意进取、率先突破,创造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为上升为全局性法律制度政策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 在“信易贷”方面,河北省、重庆市、广东省广州市依托“信易贷”平台,与商业银行开展联合建模,实现全流程的自动放贷;湖南省长沙市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郴州市出台政府贴息政策,建立风险缓释基金。 在拓宽信用应用场景方面,黑龙江省推动全省61.8万个市场主体自愿申请应用“码上诚信”,并向社会公开展示自身信用状况;广州市越秀区首创“信用+供电”服务,向“信用办电”全面升级;山东省威海市出台了涵盖“信易贷”“信易游”“信易购”“信易医”等领域的66项诚信激励措施,以信用惠民促进消费;北京市东城区、湖南省浏阳市广泛开展“信用就医”试点,便于人民群众就医购药。 在信用助力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天津市实现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一口受理、一网通办”;江苏省南通市高标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率先推出直开式投标电子保函平台,实现“一次授信、在线秒开”;重庆市綦江区推动“信用+模拟审批”服务,实现极简办、极速办、极优办。 在政务诚信方面,辽宁省沈阳市编制国内首个基层政务诚信评价标准;河南省鹤壁市出台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推行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城市创新信用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成为全国信用建设最亮丽的风景线。 全面推动信用建设与城市发展深度融合 城市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最有条件、最有抓手、最能有所作为的一级政府,理应成为信用建设的中坚力量。随着我国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环境成为城市的最重要竞争力。各城市政府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城市治理和服务的各环节深度融合,提升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信用的获得感。 一是更加扎实推动“信易贷”。信用信息的生命力在于有价值的应用,“信易贷”就是着力推动的最有价值的应用。通过信用信息的深度共享,解决中小微企业因缺少抵押担保贷不到款的难题,直接让各城市的中小企业受益。希望城市政府能够继续做深做细这项工作,在国家和各地政府归集的信用信息基础上,发挥区域优势,深入归集地方特色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多维度的信用信息。要进一步提升政策支持的含金量,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补贴担保费率、设立风险分担补偿基金等方式减少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二是更大范围推动“信易+”工程。信用建设的重要目的是要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鼓励城市政府创造更多的“信易+”场景,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公共出行等领域,为信用好的市民提供更多减免费用、享受优惠、免交押金、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先享后付等便利服务。 三是更加精准推动信用监管。各城市可以在充分运用公共信用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特点优化信用评价指标,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监管拓展到更多行业和领域。 四是更加坚决推动政务失信治理。各城市政府应该成为信用建设的表率,特别是针对政府和国有企业存在的欠薪、欠债、拖欠工程款等突出的政务失信问题,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推动解决。要将政务失信治理作为深化融资体制改革、促进民间投资、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五是更加积极推动示范创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评选以来,共评选出三批62个示范城市,为信用建设全局工作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第四批的示范城市评选共有110个城市(区)递交了申请,希望更多的城市参与到示范创建工作中来。示范区不仅仅是一个名号,创建的过程本身就是能够全方位提高城市信用建设水平的过程,是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城市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此外,1月4日下午,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主论坛也将正式拉开帷幕,实践分享、大咖论道、共谋发展。1月5日,大会还将同期举行多场主题论坛,围绕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碳路中国ESG实践与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建设与实践、信用监管与“互联网+监管”融合创新等展开思维的碰撞。
2023-01-09
山东:推出建筑业中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助建惠企贷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筑业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大对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支持力度,山东推出“助建惠企贷”金融产品。 《通知》明确,对全省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实施5年不低于1000亿元信贷资金支持计划,缓解全省建筑业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对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绿色低碳领域,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和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建筑业中小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山东推出建筑业中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助建惠企贷”,各农商银行向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服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提供用于满足企业支付设备款、材料款、劳务费、租赁费等相关款项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助建惠企贷”产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信用、保证、抵质押等,原则上对500万元(含)以下贷款可采用信用、“家庭亲情贷”等方式,对优质企业办理的信用贷款,可视情况适当提高额度;对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可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同时,结合建筑业中小微企业缴存保证金方面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银行保函业务。对建筑业从业人员通过“新市民系列贷”等产品满足其在就业、消费、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的融资需求。 《通知》要求,在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各农商银行可根据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合作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实行优惠利率。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信贷政策,以及“专精特新贷”“创业担保贷”“人才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政策性产品,加大对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同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建筑业中小微企业贷款,各农商银行要开辟办贷“绿色通道”,精简办贷资料和流程,并限时办结。对确认完成授信业务的企业,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办理放款,并按规定做好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信用贷款1~2个工作日办结,保证贷款2~3个工作日办结,抵押贷款3~5个工作日办结,质押贷款1~3个工作日办结,解决企业急需急盼。 《通知》称,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协调本地农商银行制定金融支持建筑业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指导政策,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财政奖励等方面对建筑业中小微企业信贷给予优惠;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筛选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并推送给本地农商银行。各农商银行要联合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开立单位账户(含结算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公积金账户等)、存款贷款、代理缴费、代发工资、理财等方面积极提供一揽子金融便利服务。 来源:齐鲁网
2023-01-03
“乡振通”平台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2月14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公布了2022年度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临沂市共9家平台入选,“乡振通”平台成功上榜!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融资、咨询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省级服务平台,旨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审核认定较为严格,一是必须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二是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三是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四是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五是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六是在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融资服务、咨询服务等领域业绩突出、特色鲜明。 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暨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简称“乡振通”平台)是临沂“金改试验区”综合信息服务载体、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临沂站,立足于解决引起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等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金融服务、数据服务、政策服务等一体化综合服务。截至11月30日,全市98家金融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平台,发布金融产品965个,累计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41717家次融资服务,融资总金额212.6亿元,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自临沂“金改试验区”获批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乡振通”平台功能不断完善,服务成效进一步凸显,成为临沂市金融创新、数字创新、信用创新的重点工程,获批省大数据局2022年度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典型案例、省工信厅2022年度山东省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和省级首版次高端软件等奖项荣誉,被《新华财经》《齐鲁周刊》《香港商报》《大众日报》等20余家权威媒体进行专题报道。下一步,平台将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引领带动作用,坚持服务小微、助力“三农”的发展理念,进一步集聚区域优势资源,加快推动创新服务产品的落地应用,为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2023-01-0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2022年12月2日)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深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遵循发展规律,创新制度安排。充分认识和把握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基本规律,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在实践中完善,在探索中发展,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励创新创业创造,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 ——强化优质供给,促进合规流通。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推动数据要素供给调整优化,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实现数据流通全过程动态管理,在合规流通使用中激活数据价值。 ——完善治理体系,保障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把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数据风险,形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国内与国际统筹的数据要素治理结构。 ——深化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双边多边协商,推进建立互利互惠的规则等制度安排。鼓励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与合作的新途径新模式。 二、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结合数据要素特性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三)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审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 (四)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 (五)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政府部门履职可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但须约定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六)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信息数据,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单位使用。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七)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依法依规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机制。在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时,推动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同步转移。 三、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八)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强化市场主体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结合数据流通范围、影响程度、潜在风险,区分使用场景和用途用量,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促进数据整合互通和互操作。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鼓励探索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技术、标准、方案。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和监管,严厉打击黑市交易,取缔数据流通非法产业。建立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九)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加强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设计,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推进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促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十)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在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大力培育贴近业务需求的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鼓励多种所有制数据商共同发展、平等竞争。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十一)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坚持开放发展,推动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支持外资依法依规进入开放领域,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化市场。针对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统筹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护,探索建立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数据跨境传输、外资并购等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按照对等原则,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保障数据用于合法用途,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探索构建多渠道、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反对数据霸权和数据保护主义,有效应对数据领域“长臂管辖”。 四、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顺应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十二)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结合数据要素特征,优化分配结构,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十三)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机制,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允许并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有力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挑战。不断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防止和依法依规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问题。统筹使用多渠道资金资源,开展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整体数字素养,着力消除不同区域间、人群间数字鸿沟,增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五、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 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 (十四)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指导各方履行数据要素流通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依法依规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法依规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 (十五)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坚持“宽进严管”原则,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环节,推动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有规可循、有序发展、安全可控。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开展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和服务,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维护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加快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及数据要素管理规范贯彻执行工作,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完善元数据管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价值评估等标准体系。 六、保障措施 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强化任务落实,创新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在制度建设、技术路径、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创新内部数据合规管理体系,不断探索完善数据基础制度。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整体工作统筹,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改革力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举措,细化任务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十九)积极鼓励试验探索。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发挥好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和产业应用创新。采用“揭榜挂帅”方式,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行业加快突破数据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探索完善数据要素产权、定价、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的政策标准和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积极作用。 (二十)稳步推进制度建设。围绕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加强数据产权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跨境传输、争议解决等理论研究和立法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基础制度构建实现新突破。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对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不断丰富完善。 来源:新华社
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