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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需强化对滥采滥用的约束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是为这个治本之策提供重要支撑。 近日,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等十方面内容。这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制度。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此项立法要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力度,以及对“滥采滥用”的处罚力度,从而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保护墙”。 首先要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归集采集的权力主体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施目录管理;同时也为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划定了“底线”,明确了禁止采集的范围。“归集”属于“上游”,“采集”是基础。如果不对“采集”进行明确规范,“归集”也可能会在错误的基础上产生错误的行为。 有资格“采集”的主体应是包括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逾越了这一点,就可能造成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或者市场化。如若信用认定被不当地市场化,就可能产生社会危害。 现在,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消除甚至成为了一门生意,付钱就可以消除不良信息。这种情况表明信用方面存在漏洞。 国家规定,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征信机构或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其次是要确保在惩戒失信方面不滥用权力,不扩大范围。 像学校招生先看学生父母是否失信等行为,是对信用系统的滥用,背离了社会信用系统建设的宗旨。 对此,《征求意见稿》设定了“权益保护”专章,明确了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并对异议处理不满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惩戒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不能也不允许越界惩戒。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惩戒行为,均属于滥用权力,构成违法。 虽然说,信用主体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有权向实施惩戒的单位提出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时间等各方面的成本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其三是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其实是人们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注的重要方面。合法、正当、必要,是信用信息处理的主要原则,也是立法的重要指向,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说,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也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有参与者的警示,包括对接国家各条线平台、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总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当下又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考验。既要“防住”,又要“护住”。对后者来说,其权利的保护更加重要,《征求意见稿》其中一个重要指向就是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来源:源点credit
2022-11-24
《学习时报》刊发任刚署名文章:在践行沂蒙精神中走好群众路线
在践行沂蒙精神中走好群众路线 任刚 党的二十大在政治上、理论上、实践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就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制定了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党的二十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人民立场、群众路线。“六个坚持”排在首位的是“坚持人民至上”,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五个重大原则”包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同时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创造伟力”。发源于临沂的沂蒙精神,其“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本质内涵,是这些重要论述的区域实践和充分印证。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深对沂蒙精神的认识和思考,在践行沂蒙精神中走好群众路线。 引领群众,让沂蒙精神在政治立场上鲜明笃定 新时代以来的十年,在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寻常、极不平凡。这十年,有涉滩之险,有爬坡之艰,有闯关之难,党和国家事业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实践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工作部署是完全正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实际、反映人民意愿、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不仅走得对、走得通,而且走得稳、走得好。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取得的。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两个确立”是党在新时代取得的重大政治成果,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决定性因素。 红色基因首先是政治基因,沂蒙精神蕴含着忠诚看齐的价值追求。当年沂蒙根据地传唱着一句民谣:“鱼靠水来箭靠弓,抗日要靠毛泽东。船靠舵来屋靠梁,百姓要靠共产党。”正是由于沂蒙人民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老区才取得了革命胜利,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征程上,弘扬沂蒙精神“听党话、跟党走”的优良传统,最现实、最根本的就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我们要原原本本学习报告,同时要把学习大会报告同学习大会系列讲话和相关文件结合起来,同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精神结合起来,联系贯通学,入脑入心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地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更加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造福群众,让沂蒙精神在高质量发展上彰显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把发展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从“发展是硬道理”到“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再到“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目的都是让群众过上好日子,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沂蒙精神的激励下,我们聚焦做大做强,加快发展、转型发展,2011年经济总量跨入全国城市50强;2021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5465.5亿元、列全国地级市第19位,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9.5亿元,两项指标在全国12个革命老区20个重点城市中遥遥领先、稳居“双第一”。 革命老区不是贫穷落后的代名词,沂蒙精神蕴含着干事创业的奋进力量。党的二十大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调“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我们将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的二十大的相关工作部署,重新审视市域发展,进一步完善工作的布局、思路和措施,对各项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制定明确的时间表、施工图,更加紧迫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塑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以老区发展新成效、群众生活新改善彰显沂蒙精神的时代力量。 服务群众,让沂蒙精神在初心使命上始终坚守 党的二十大报告贯穿着人民立场,融入着天下为公、民为邦本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着党的初心使命,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报告既有对人民是真正英雄的政治认知,也有造福于民的现实担当;既有政党的价值追求,也有民族文化的道德力量。沂蒙精神蕴含着“为人民”的价值取向、“靠人民”的政治智慧。以党心换民心,扎扎实实地办实事、做好事,这是沂蒙精神形成的逻辑原点,也是沂蒙人民干事创业的不竭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哪里有人民需要,哪里就能做出好事实事,哪里就能创造业绩”。弘扬践行沂蒙精神,就要始终践行党的初心使命,以百姓心为心,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民生实事。我们将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深沉的人民立场和真挚的人民情怀,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靠群众路线推进开展工作,由服务群众切入加强党建,用群众满意衡量评价成绩。健全各项决策听取群众意见机制,以闭环思维回应群众诉求,以工程思维办好民生实事,以市场思维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多做惠民生、暖民心、听民意、聚民力的工作,进一步夯实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群众基础。 感召群众,让沂蒙精神在工作作风上得到检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自我革命是我们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彰显了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我们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 回顾沂蒙精神形成发展的过程,就是我们党和军队用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感召带动人民的过程。新时代践行沂蒙精神,核心是服务群众,关键在改变干部。我们将深刻领会“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现实意义,把全面从严治党摆在全市工作的突出位置。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倡导“严真细实快”作风,抓好党建促工作;建立“工作中出问题,党建上找原因、抓整改”的运行机制,有效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打通党建和发展的内在联系。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关于发扬斗争精神的重大部署,引导党员干部把增强斗争本领的着力点放到更加奋发有为、攻坚克难上,放到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上,放到处理好复杂问题、守好“一排底线”上,靠团结奋斗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沂蒙力量。 来源:临沂党建、在临沂客户端
2022-11-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国办函〔202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设定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2.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3.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河北省针对行政备案概念不明晰、设定不严格、管理不规范、实施不透明等难题,大力推动行政备案标准统一、运行规范、智能便捷,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提供了有益经验。 一、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实施分类管理 (一)全面摸底梳理,清理规范事项。深入研究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明确行政备案的基本概念、依据标准、事项范围、办理程序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备案进行全面摸底,确保事项梳理无遗漏。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定依据不充分以及此前未纳入行政备案管理的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其中,将98项设定依据不充分的事项,予以清理取消;将17项原列为其他权力类别的事项,调整规范为行政备案事项;将25项正在实施但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经过严格甄别把关后纳入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二)细化备案分类,编制备案清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河北省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共计351项),将保留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明确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根据行政备案运行实际,对行政备案事项进行分类,共确定告知类备案事项282项、确认类备案事项41项、审查类备案事项28项。对行政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的事后告知类备案,实行即来即备;对行政机关采用公告、认定或者出具备案决定、备案号等方式,对申请人某种资格进行确定的确认类备案,简化确认程序,压减备案用时。 二、健全制度保障体系,推动行政备案规范便捷 (一)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备案运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包含行政备案概念界定、设定依据、设定标准、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为规范行政备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对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举措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除特殊规定外,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在备案前不得限制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在备案实施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开发管理系统,强化技术支撑。开发运行行政备案事项管理系统,优化完善事项审核、数据质检、统计分析、综合管理等功能。充分应用行政备案事项要素标准化成果,将相关要素信息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同时,加强审批、备案、监管等不同管理手段的智能化衔接运用,推动实现网上可办、“一网通办”。结合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全面应用,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备案信息的事项免于提交备案材料,探索推行自动备案、智能备案,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跑动次数。 三、加强工作创新,提升行政备案管理水平 (一)探索制定行政备案地方标准。组建专门团队,起草《行政备案要素通用要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将该标准列入2022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探索对行政备案事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部门、备案类型、备案条件、备案材料等18项具体要素建立地方标准,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行政备案运行。 (二)专门设置行政备案权力类别。加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的有效衔接、有机统一,在全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将行政备案增设为一类独立的权力类别,将原分散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类等权力类别中的行政备案事项剥离,汇集后单独纳入权责清单体系,实现与权责清单事项数据同源、统一公布,进一步强化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规范性、权威性。 附件2 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浙江省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年度考核,组建由省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建立“问题全面收集+每周例会讨论+跟踪督促催办”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一、坚持依法编制,务求全面精准 一是厘清基本概念。明确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关材料,行政机关接收报送材料备查并作为监管参考依据的行为。二是系统梳理事项。组织71个省级单位建立省市县三级会审制度,对系统条线全量事项进行梳理细化:对没有合法依据的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坚决清理纠正;对可通过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按照上述要求共清理96项备案事项。对虽有合法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事项,提出修法建议26条。三是编制事项清单。经过合法性审核、工作专班审核补正、公开征求意见、专家专题论证、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比对等程序,“三上三下”反复沟通核校,编制形成《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试行)》,包含339项事项。 二、坚持科学管理,务求规范严谨 一是完善事项基本要素。组织省市主管部门细化行政备案事项颗粒度,按照办事情形拆分主项,共形成子项541项。逐个事项分析论证,梳理行政备案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规范事项主项和子项名称,按照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原则,调整事项名称69个。二是规范备案指南和流程。按照标准化要求,组织省级主管部门逐项制定完善办事指南,统一行政备案事项主项和子项名称、适用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申报表单、示范文本等实施要素;组织行政备案实施机关补充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服务性信息。同时,按照“填报→提交→接收(形式审查)→补正(形式审查)→完成备案”的流程要求,规范简化办事环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规范清单外事项名称。按照清单之外无备案事项的原则,对含有“备案”、“报备”等字样的74项非行政备案事项名称进行调整规范。 三、坚持有序推进,务求落地见效 一是稳妥做好改革过渡期准备。要求行政备案事项统一进驻全省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设置合理的线上线下办事过渡期,稳步迭代升级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系统,及时完成业务流程配置,确保市场主体对事项前后变化无感、办理体验更优。二是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行政备案评估清理,根据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对行政备案事项、实施要素及办事指南等进行动态更新,确保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三是加强备案监管协同。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逐项确定行政备案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要求,强化重点领域监管举措,坚决杜绝以备案代替监管、不备案就不监管等问题。 四、坚持数字赋能,务求便捷高效 一是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建立行政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将清单内事项纳入系统管理,推动全部行政备案事项网上可办。二是推进即办、智能办。优化改造业务办理系统,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217项事项实现即办;16项企业和群众高频办理的事项推行智能备案,做到申报零材料、填报零字段、核对零人工、回执零上门、存档零纸质,实现行政备案“智能秒办”、“无感智办”。三是推进智慧监管。将行政备案事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加强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协同联动,有力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附件3 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 湖北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邀请行政法学、标准化等领域专家和政务服务一线人员组成业务咨询组,先后12次组织试点地区和部门召开业务培训会、工作推进会,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业务规范,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深入调研摸底,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一是全面梳理摸底。工作专班全面细致梳理相关设定依据,形成包含1256项行政备案事项的基础清单。二是逐项对接确认。在基础清单的基础上逐部门上门对接,对国家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逐项确认,对省、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经过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论证后,清理取消部分事项。三是集中审核把关。组织相关省级部门和市州召开全省行政备案事项集中审核会,对没有合法依据的112项事项全部予以取消;对可以通过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实现管理目的的42项事项不再实施备案管理;对属于上下级或者同级行政机关之间备案的289项事项,作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办理。最终确定全省行政备案事项400项。 二、加强建章立制,严格规范行政备案实施 一是理清基本概念。出台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报送或者申请的相关材料,经审核予以存档备查的行为,并将行政备案分为信息收集型和条件/标准审查型两种类型,分别明确不同的设定依据和管理规范。二是明确设定和改革要求。拟设定行政备案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关起草说明中进行论证说明,并定期评估清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强化清单管理。明确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动态调整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 三、制定标准规范,推进行政备案标准化办理 研究制定《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标准化导则》、《行政备案事项编码规则》、《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对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总体原则、范围界定、责任与权限、流程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监督与评价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行政备案事项基本目录编码规则、实施清单编码规则、业务办理项编码规则和事项编码维护的原则和方法;细化对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渠道、承诺办理时限等61项实施要素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组织主管部门逐项明确行政备案实施要素并汇总公布,大幅提高行政备案标准化水平,着力推进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强化利企便民,提升行政备案便利化水平 一是大力推进“一网通办”。将行政备案事项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目前已实现329项行政备案事项网上可办。二是有序推进异地可办。推进高频事项跨域通办,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已实现41项行政备案事项在武汉、襄阳和“宜荆荆”三大都市圈区域通办,正在推进12项行政备案事项全省通办。三是深入推进移动端办理。将覆盖范围广的行政备案事项向政务服务移动端APP“鄂汇办”延伸,已实现367项行政备案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四是扎实推进自助办理。推动自助终端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24小时自助服务区,并向银行、工业园区、商业楼宇等场所延伸,推动“就近办、自助办、随时办”,已实现259项行政备案事项可自助办理。五是探索推进免证办。推进高频证照免提交、高频事项免证办,已实现51种高频电子证照免提交、253项行政备案事项免证办。 来源:信用中国
2022-11-22
国资委上线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
近日,国资委在官方网站上线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登录查询平台,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编码查询该企业是否为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如为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则可查看该企业所归属中央企业、与所归属中央企业的关系、产权级次、注册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最大的中央企业股东及其持股比例等基本信息。 上线产权信息查询平台是提高央企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查询平台提供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基本信息,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央企基本情况,便于在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相关信息,帮助相关方与央企更好合作;有利于中央企业自觉接受全社会共同监督,推动央企更加规范运作,助力打造阳光央企。 上线产权信息查询平台是打击假冒国企的重要手段。社会公众通过查询平台便捷查询企业信息,有利于避免被假央企欺骗遭受损失,对于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的企业,应当提高警惕,可结合工商登记信息或联系相关中央企业进一步核实;有利于打击假冒国企和不法分子,社会公众可及时发现、举报假央企,营造依法合规、守信经营的营商环境。 查询平台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下一步,国资委将根据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查询平台功能,更好满足社会公众查询需求。 来源:信用中国
2022-11-21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优化融资信息服务 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近日,“融普惠 新金融”中国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峰会(2022)正式召开,峰会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南财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21金融研究院联合主办,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提供学术支持。 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在会上做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 奋进普惠金融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为主题的演讲。他表示,当前,普惠金融虽然取得历史性成就,但距离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有三分之一的市场主体尚未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中传统抵押贷款占比仍然较高,亟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优化融资信息服务,通过技术手段获得有用可靠的非信贷数据,以数字信用信息代替传统的企业主体信用。 刘峰表示,普惠金融作为国之大者,是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高质量发展普惠金融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 据介绍,为挖掘发展普惠金融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可供行业参考借鉴的典型做法,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五年面向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得到了会员单位的积极响应和热情参与,今年共征集到银行业典型案例939个,精选100个入围典型案例集,此次峰会上入选案例正式发布。 “这些案例不仅展现了国有大行发挥头雁作用,在新市民服务、供应链融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推陈出新,通过产品、流程和管理工具的创新应用推动服务下沉,破解信息不对称,并且做到较好把控风险。同时,还呈现了中小银行利用扎根基层的优势,通过数字技术赋能为长尾群体提供快速精准的定制化服务,着力破解传统普惠金融服务中面临的’做不了,做不好,做了不经济’的问题。”刘峰表示,这些案例在目标群体、创新方式和服务手段等方面各有侧重,以务实行动有效解答了现阶段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一些困惑和问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 刘峰表示,普惠金融在消除贫富差距、弥合城乡二元鸿沟、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充分彰显了金融的温度和包容性。发展普惠金融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体现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融入到银行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在相关市场主体共同支持下,银行业作为先行者和主力军,积极推动普惠金融实现跨越式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可得性、便利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一是普惠金融可得性显著提高。银行业通过优化改进基层服务网点布局、设立乡村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站、进一步普及线上服务等方式,基本实现乡镇地区基本金融服务全覆盖。截至2021年末,全国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达98.17%,以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为主体的基础支付服务行政村覆盖率达99.6%;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网点1.55个,全国助农取款服务点达81.1万个。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力度,2022年三季度末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余额31.39万亿元,同比增长21.6%,较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10.4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量达4.89万亿元,同比多增5757亿元。 其中,普惠小微贷款余额23.16万亿元,同比增长24.6%,连续41个月保持20%以上增速;授信户数达5291万户,同比增长33.9%。积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工具,已累计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13.1万亿元,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10.3万亿元。此外,金融资源不断向县域地区倾斜,以县域客户为主且在县域地区拥有最多网点的邮储银行为例,存贷比从5年前的41%提升至2022年三季度末的接近60%。 二是普惠金融服务降本增效。一方面,通过银行、政府、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互动合作,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拓宽风险补偿和分散渠道,有效降低长尾客群综合融资成本。另一方面,银行业积极落实对接差异化监管考核、定向货币支持工具、财政贴息、下调担保费率等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监管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5.35%,较2021年全年下降0.35个百分点。持续创新服务模式,聚焦以动产和权利为主的中小微企业资产结构,降低对传统不动产抵押模式的依赖,提升动产和权利抵质押融资比例,科学合理拓宽有效抵押品范围,积极创新基于知识产权、生物活体、农业机具和土地林权等融资服务和产品,有效盘活企业资产,提升融资服务效率。 三是数字化赋能提升服务便利性。银行业通过数字化转型积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和新挑战,降低信息不对称,突破时空限制随时随地提供便捷金融服务,有效改善了地区间、城乡间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差异。依托数字技术赋能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银行业广泛共识并纳入到战略部署中,持续加大数字化转型投入。根据相关银行年报统计,仅17家全国性银行2021年科技总投入已达1685亿元,占到营业收入的3.65%。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中银协陀螺评价指标体系显示,在后发优势和低基数效应下,以城商行和农商行为代表的地方中小银行金融科技资金投入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同时不断强化专业化复合型金融科技队伍建设,金融科技人员占比明显提高,银行正向服务智能化、业务场景化、渠道一体化、融合深度化的高效经营模式转变。 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当前,普惠金融虽然取得历史性成就,但距离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增强与新发展格局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适配性。 一是积极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6亿户,但其中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需针对性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市民、银发群体等微弱经济体的服务力度,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优化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方式,积极推进金融产品、触达渠道、服务流程改造。同时,通过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完善落实尽职免责机制等举措,努力实现普惠小微贷款稳步增长,积极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二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优化融资信息服务。当前,不少微弱经济体因缺乏银行传统风控所需的合格财务信息、抵押担保物以及征信信用数据等,使得其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相关统计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市场主体尚未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中传统抵押贷款占比仍然较高,亟需通过技术手段获得有用可靠的非信贷数据,以数字信用信息代替传统的企业主体信用。 一方面,银行自身需要完善数据治理机制,整合涵盖内外部数据的大数据平台,统一内外部数据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在此基础上加大创新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新型抵质押融资产品。另一方面,亟待加强与外部信息信用共享,着力打破内部数据孤岛,主动连接工商、征信、税务等外部公共数据源,推动建立健全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的全国性数据服务平台。 三是坚持统筹好普惠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刘峰提示,普惠金融经历前期快速增长后,部分风险可能累积并逐步显现,特别是近三年受疫情冲击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预计有一定规模的信贷风险将迟滞暴露。“银行机构在保持信贷合理增速的同时,要未雨绸缪提高风险防控的预判性、前瞻性和主动性,做实资产分类,补足资本拨备。要持续提升普惠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强化贷款’三查’制度执行,确保信贷真实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机制,在金融基础设施及制度性建设方面夯实普惠金融长效健康发展的基础和环境。” 来源:源点信用
2022-11-21